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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曾挂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任副检察长。兼职律师。 2006年7月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历任讲师(2006年)、副教授(2011年);硕士生导师(2011年)。 著有《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译有《死刑论辩》、《理论犯罪学》、《改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3部,在《比较法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合著、参撰《刑法分则案例研习》等8部。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刑法适用方法论。讲授的课程有: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刑法适用方法论、刑法案例研习、刑法研讨课。 主持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刑法适用方法论)等项目。 获北京市第六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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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答

老师好,法律 规定变了之后这道题的答案是不是应该是D了?
同学您好,确实一点争议,我个人认为B选项也可以入选,可以参考国内法。本案:里德在中国履约工作,该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依照国内法,中国天然享有来源地征税权(从源征税权)。以下是国内法依据帮助理解。《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老师:B项为什么不能要求听证
同学您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1.1日最近的已修改相应的表述,听证的金额为4000元,本案金额为3000元,不属于听证法定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17 条第 2 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四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B 项中 , 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 3000 元罚款,不属于听证情形 , 不当选。

关于犯罪中止
同学您好:可以继续讲乙杀死而主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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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未成年人做原告,监护人不是共同原告,而是法定代理人哈

刑法概述+犯罪构成理论-关于侵占罪
本来想销毁的目的占有手机,在占有的过程中,不想销毁了,据为己有就是侵占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
同学您好:“司机没有过错,是路人的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同学您好:又将其推入河中属于风险升高的行为,属于作为犯罪

关于不作为犯罪
同学你好:将其拖到偏僻处属于风险升高的行为,属于作为

不作为犯罪
同学您好:这个是自陷风险没有救助的义务B不选,谢谢

替代出资责任与代持
同学,替代出资是受股东委托的履行辅助人:法律关系:股东(李四)是出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张三)只是股东的“手”和“脚”(履行辅助人)。股权归属:股权归李四(被替代的股东)。如果出资有瑕疵或未足额缴纳,由李四(股东)向公司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张三不直接对公司承担责任。李四赔完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张三追偿。 股份代持是名义股东 vs 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之间签订代持协议。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显示为股东。对外,股权属于名义股东;对内,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如果出资不实,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再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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