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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熠99
云熠99
发布于 26天前

关于善意取得

能,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学习类
杨顺教4263
杨顺教4263
发布于 2个月前

图片中两段文字一模一样,请问第二段文字存在的意义

上边的是法律条文,下边的算讲解

基础精讲法考
何添煜9069
何添煜9069
发布于 2个月前

关于胎儿继承的问题,如果说母题内是双胞胎或者更多!再给胎儿留遗产份

同学,您的问题没说全

基础精讲法考
杨晓燕2698
杨晓燕2698
发布于 2个月前

遗嘱指定监护

结论对,但是说的太多了,既然李某健在,那么大壮到时候就没有监护资格,这个不用你说的那个条文。你说的那条文适用于,李某与孩子爷爷奶奶订立监护协议的情况。

基础精讲法考
韩钰清0689
韩钰清0689
发布于 2个月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主张的认定

当然可以了,孩子都死了,咋能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呢,可以认为父母的精神健康收到了侵害(健康权)

基础精讲法考
韩钰清0689
韩钰清0689
发布于 2个月前

金题解析P218

【答案】ACD【考点】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房地一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案中,乙银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因此有权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A说法正确,不过,乙银行的抵押权客体仅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不包含抵押权设立后新增加的建筑物,B说法错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丙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人,有权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因此C说法正确。D考察购房人的利益保护,此问题曾经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批复》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过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上述规范被废止,现在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新《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具备三个条件的购房人有权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抵押权,即有效的商品房签合同,以居住为目的,给全款。本案中,购房人只给了80%的价款,按照现今规范D说法错误。但本题出于2017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尚未废止,因此,丁说法正确。【值得说明的是】无论C还是D,表述均为丙公司有权就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如此出题表明出题人认为,丙不仅有权对建筑物优先受偿,而且有权就房屋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个中法理似乎是“房地一体主义”,但本注认为这样的观点并未正确。实际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个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直接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它救济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即承包人的付出,而承包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的投入,或者说承包人的建筑材料与劳动力并没有被物化在建设用地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CD不严谨。应当删除!

基础精讲法考
云熠99
云熠99
发布于 2个月前

是否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主张侵权

韩钰清0689
韩钰清0689
发布于 2个月前

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更新理解

【答案】ACD【考点】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房地一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案中,乙银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因此有权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A说法正确,不过,乙银行的抵押权客体仅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不包含抵押权设立后新增加的建筑物,B说法错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丙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人,有权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因此C说法正确。D考察购房人的利益保护,此问题曾经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批复》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过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上述规范被废止,现在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新《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具备三个条件的购房人有权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抵押权,即有效的商品房签合同,以居住为目的,给全款。本案中,购房人只给了80%的价款,按照现今规范D说法错误。但本题出于2017年,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尚未废止,因此,丁说法正确。【值得说明的是】无论C还是D,表述均为丙公司有权就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如此出题表明出题人认为,丙不仅有权对建筑物优先受偿,而且有权就房屋之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个中法理似乎是“房地一体主义”,但本注认为这样的观点并未正确。实际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一个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直接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它救济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即承包人的付出,而承包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的投入,或者说承包人的建筑材料与劳动力并没有被物化在建设用地上。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CD不严谨。应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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